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
法学院副教授 陈爱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要维护残疾人尊严、保障残疾人权利、增进残疾人福祉。”在2024年两会召开期间,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部分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围绕着无障碍环境的立法现状、执法情况以及司法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言献策。
无障碍环境是方便残障人士、伤病人士、老幼者等特殊群体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新时代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和保障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也就如何加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力度作出了积极回应。譬如,最高检专门提到了去年与中国残联携手开展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用法治力量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权利。由此观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已经由最初的民间呼吁上升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从发展布局来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格局,行政与司法力量共同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为了保障立法的执行,实现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本法引入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柔性与刚性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厘清各主体间的监管责任,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建设无障碍环境的强大合力。同时,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对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的法治保障措施写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也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优势。
两会期间,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指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涵盖道路交通、信息交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细分领域,这充分说明无障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初见成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实现了从无到有,再到有效的转变。但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仍然存在案件范围覆盖不够全面、公益诉讼程序不够完善、检察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承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保护责任,而且也为相关的程序立法问题带来新要求和挑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要实现物质上的“无障碍”,而且要实现法律实施上的“无障碍”。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实现良法善治。